最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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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持善意态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0月25日第7版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秦文品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网络诽谤、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0月2日 下午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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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词说得太精辟了!

来源:劳动法库王猛是坦斯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2014年6月26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王猛原有岗位取消。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从事普通担当工作。并于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按《赏罚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王猛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王猛均予以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14年9月23日至25日,因公司不让其进入原部门滞留,王猛连续报警三次,之后一直未上班。2014年12月16日,公司向王猛邮寄《通知函》,通知王猛于收到该函后次日到公司品质环境保证部品质保证课王群课责长处报到。若未按时到规定地点报到,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王猛于12月18日收到该通知,向公司寄送《回复函》一份,不同意公司擅自调动工作岗位,要求公司重新安排恢复原工作。并继续未至公司品质保证课处报到。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王猛:你好,你自2014年9月26日开始即未至公司品质保证课考勤。后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你发出催促你上班的书面《通知函》,你已经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函》。按照该《通知函》要求,你应该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司报到上班。截止今天,你已经连续旷工达四天,根据公司《赏罚规定》第11条第3项规定,你的旷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基于你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王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8万元,仲裁委不支持,王猛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猛收到催促其上班的书面《通知函》未至公司上班,符合解除条件,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公司《赏罚规定》(A版)已于2014年7月18日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于同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实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当事人双方理应受其约束。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王猛发出催促其上班的书面《通知函》,王猛于12月18日收到,后并未至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达四天,符合《赏罚规定》第12条第3款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连续旷工3天,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王猛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故对王猛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王猛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王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在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未到公司上班不能认定为旷工,最多只能算待岗。若因公司自身行为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公司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规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王猛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公司未经我同意单方调岗,我的一系列反应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合法行为王猛继续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理由如下:1、《赏罚规定》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不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2、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我针对公司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一系列反应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合法行为。3、一、二审判决认定我在2014年12月19日至24日未到公司上班为旷工,没有事实依据。公司2014年12月16日《通知函》仅要求我到新岗位报到,而非要求我上班,没有到公司报到不属于旷工。且根据《员工轮岗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如果员工拒绝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的,则该员工作为待岗处理。我在2014年12月18日再次向公司表达了不同意岗位调动并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要求,所以未到新岗位报到最多只能算待岗,不能认定为旷工。高院裁定: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公司《赏罚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王猛原有岗位取消,将王猛调至同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普通担当者”的其他岗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王猛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然而王猛始终拒绝到新部门报到,经公司多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警告处理后,其仍然滞留原部门,甚至影响、妨碍其他同事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王猛主张因公司阻扰造成其未能正常出勤,并要求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后,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乃是提供新一阶段劳动的开始,在拒绝报到的前提下当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王猛主张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不属于旷工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公司《员工轮岗管理制度》第七条是关于“轮岗期间的薪资待遇的规定”,强调员工轮岗期间在新岗位上的薪资待遇仍按其《劳动合同》及公司《工资规定》执行,但拒绝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则只能享受待岗薪资待遇,并非规定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可无限期待岗。因此,王猛不满调岗决定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且已经过一定待岗期间,在公司书面催促其报到,并明确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的情形下,王猛仍然未至公司上班,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赏罚规定》解除与王猛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并无不当。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猛的再审申请。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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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

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检察日报》编者按微信公众号“刑事视野”发表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对公安案卷方面存在的弱点作了专业评判,涵盖《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问话笔录、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指出:文章讲的是“公安办案弱点”,评的却是检察办案差距。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本报特摘登此文,供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阅思,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建设,为全面依法履职锻造铁一般过硬本领。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抓获经过《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必须审查,否则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抓获经过》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名义出具的《抓获经过》,没有侦破单位公章。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两位民警同时在一份《抓获经过》上签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装订侦查卷宗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处理。第二,《抓获经过》表述过于笼统,关键问题含糊其词。例如: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某某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那么“根据线索”是根据什么线索?线索是怎么来的?是线人举报,群众举报,技术侦查手段获悉,还是同案犯供述出来的?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需要检察官或法官要求补充说明。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1.连续讯问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但从笔录记载的时间上看,有的一次讯问时间过长,有的多份讯问笔录中两次讯问间隔时间很短,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经向侦查人员核实发现,在较长时间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是给犯罪嫌疑人安排了吃饭、饮水、上厕所的时间,但在笔录中没有记载。建议在一次较长时间的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将安排休息等实际情况写上去,如“现在休息30分钟”。接着讯问时,再写一句“继续讯问”。2.记录不准的问题。有的笔录记录不准,事后也没核对,结果词不达意,甚至错误。要避免这些问题,应当在记录之后核对一遍。当时来不及核对的,事后核对。确有错误的,找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更正。3.方言的问题。在侦查卷宗中,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用方言记录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有些内容,不会讲方言的人从字面上就很难看得懂。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尽量避免用方言记录。确实需要用方言记录原话的,要在后面括号内用普通话注明。(三)现场勘验笔录1.没有见证人在场的问题。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客观性,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做见证人。但是,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只有勘验的人员,而没有见证人。2.部分参加勘查的人员没签名或者代签名的问题。个别案件存在参加勘查的人员只有一人签名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被律师提出,公诉人随后找勘查人员核实,查明这些人员确实参加了勘查,但因为工作太忙,在勘查笔录打印出来后,没有跟进签名。3.照片特写的问题。在现场勘查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关系的证据没有特写,或特写的效果不好。例如,在现场发现的被害人的证件、作案的凶器、现场的血指印等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物品或痕迹,在拍照时尽量放大,起码放大到让法官能够看得清楚。4.提取物证、书证的问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痕迹,应当在勘查记录中写明发现的地点、数量、简单特征等。但是,在少数案件中,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物品,而在扣押清单中有这个物品;现场勘查记录中并没有某个痕迹,但又有对该痕迹进行鉴定的意见。这些证据就成了无源之水。(四)鉴定意见1.伤残等级鉴定。有的重伤案件,在鉴定意见中只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但对于伤残的等级没有评定。经向侦查机关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鉴定时,被害人的伤还没痊愈,无法作出准确的伤残等级鉴定;二是准备评残时,找不到被害人;三是工作没有跟上,案件移交后就没有作。认定被害人的伤情属重伤,仅仅确定了量刑大概的幅度,法官难以准确把握量刑的尺度。所以,从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地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毒品成分鉴定。一些案件中,缴获了多块或多包毒品,但侦查机关仅对其中一部分进行取样鉴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和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检察院责成侦查机关再作鉴定,导致侦查机关补证,也导致法院二次开庭质证。对此,对于缴获的多块或多包毒品,均应进行取样鉴定,以排除疑点。3.毒品含量鉴定。实践中,毒品案件作含量鉴定的很少。但是,毒品的数量较大、价格显然偏低的,可能存在掺杂的情况,如不对含量鉴定,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不公。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有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而是对于毒品价格明显偏低或毒品的数量巨大的应当作含量鉴定。二、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应当搜集的证据而没搜集1.痕迹(血迹、指纹等)的提取和鉴定。一些案件中,犯罪现场有血迹,或提取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有血迹。但是,案卷材料中没有对血迹的鉴定材料。另外,对于提取的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进行鉴定。经调查得知,一些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或者目击证人较多的情况下,认为证据已经足够,就没有再做工作。我们建议,对发现的可疑痕迹要尽可能地进行鉴定;对于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要尽可能地提取并进行鉴定;确实提取不到的,或提取的指纹不完整而难以鉴定的,或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不符的,应写一份说明并附卷。2.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的查询。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进行毒品交易;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作案前与被害人有过电话联系,或者在作案前通过电话与他人密谋犯罪或纠合他人参与犯罪,或者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并使用。这些案件中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在破案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很多都是通过查询通话清单和电话开户登记资料掌握到被害人生前的活动情况,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侦查人员及时提取通话清单和电话客户登记资料。3.户籍资料。在大案、要案方面,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比较注重户籍资料。但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少案件只有一封挂号信存根,没有下文。4.前科材料。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中裁判文书的搜集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材料的搜集往往重视不够,不少案件只有判决的材料,没有释放的材料。由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减刑的情况,导致实际被释放的日期与当初判决书上的终止日期不一致。被告人是否属累犯还得以实际释放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累犯的问题认定不准,影响了起诉的质量。5.赃车的登记资料。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借他人的,或者是偷的、抢的,在查明后就发还给车主,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处理的车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因为错判的风险很大。所以,对于需要法院处理的赃车,都要提供车辆的登记资料。(二)已经搜集到的证据不装订入卷或随案移送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些书信、被害人或被告人的证件等,但这些证件没有附卷,也没有移送。三、在防止翻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录像以固定证据。在法庭审理时存在一定数量的全部翻供或部分翻供的被告人。从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翻供的心态很复杂,很多是受到同仓人员的指点而翻供,有的是在同一部车辆押解的过程中串供,有的是怕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而翻供。所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尤其是他供认时,应及时进行录像以固定证据,并将证据随案移送。四、物证或赃款赃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案件中,侦查物证在还没有提取所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下就被侦查人员发还了。当法官发现这一问题后,侦查人员再找被害人家属索回物证进行补充提取相关证据,导致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存疑。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人杀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在犯罪现场的地上发现一部带血的手机,侦查人员查明手机是被害人的,于是发还。但是,手机上有血迹,如果是被告人的血,就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血迹,这就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如果手机是被告人的,也证明被告人可能去过犯罪现场,这也是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之一。但是,侦查人员在没有对血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没有对手机信息内容(手机内有被害人哥哥发给被害人的短信)提取的情况下就将手机发还。结果现场勘查时发现的这部手机成了一个疑点,法官不得不要求侦查机关将手机追回,以排除疑点。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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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热点案件裁判要旨及观点解析(2024年9月整理)

1、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观点解析】: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和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等待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2、农民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承包给他人修建,是否属于自建?高低层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农民将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适用《建筑法》?【第一种观点】:农民修建住宅,只要不超过四层,就不算高层建筑,无论是承包给他人修建还是自建,均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农民修建二层以上住宅,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为了确保安全和质量,由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方修建,应当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建低层建筑。关于合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该类合同为承揽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3、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4、燃气经营者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不能认定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燃气经营者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6、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观点解析】:对第三人而言,债务加入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性涉及其是否应作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至关重要。应从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或特点区分角度,结合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以及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原则等综合分析,探究第三人缔约是否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确定第三人真正缔约目的,进而最终确定其是否承担违约等相关民事责任。7、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观点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基本的含义是:转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于受让方支付价款。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民事合同,因而判断此类合同的效力,仍然遵循认定合同效力的一般标准,即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特别值得注意的,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将影响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似无争议,但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不宜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故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无疑应当适用于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三、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有偿转让权利的合同,合同法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原则与精神应当适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总计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9、谢某委托某信托公司管理其资产,后双方产生纠纷。谢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信托公司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此时由谁来证明信托公司是否勤勉尽责这一待证事实?【观点解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受托人承担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忠实、勤勉等义务的举证责任。针对这一分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与委托人相比,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谨慎职责更为容易。且信托合同通常是信托公司的格式文本,随着信托产品的产品结构设计日趋复杂、投资运作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金融产品的信托产品与其发行方的关系更加紧密。在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投资运作是否尽责问题上,需要受托人就已经尽责承担举证责任。10、对二审是否超过上诉请求应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中交恒都与中交三局、仲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观点解析】:最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两被告必有一方要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上诉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应当由被告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由被告二承担责任的,并未超出上诉请求。本案中,D公司作为分承包人,在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只有B公司和C公司。分包人要么是B公司,要么是C公司。即要么由B公司向D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要么由C公司向D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D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亦是请求B公司和C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应当由B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于D公司而言,只要有人支付工程款即可,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约定并不明确,D公司对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未必准确。因此,D公司在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B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其上诉请求只会涉及自身利益,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D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B公司这一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案涉工程系由C公司分包给D公司,应当由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本案中,二审法院确实将B公司和C公司谁是案涉工程的分包人,谁应当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二审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围绕B公司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应认定超出了B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二审判决不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只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D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则D公司的诉权保护就会陷入僵局。一方面,由于D公司已经起诉过B公司和C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另行起诉请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将面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二审判决已经对B公司的上诉请求作出处理,且其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D公司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因此,二审判决直接改判C公司向D公司支付工程款不仅没有超出B公司的上诉请求,而且有利于保护D公司的诉权、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11、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适用【观点解析】: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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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丨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问: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此时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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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08-2-084-024
10月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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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关
10月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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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近日,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刺激,上证深指都在快速攀升,一扫前几年的颓势。只要“买入坐等赚钱”的思潮席卷了大江南边,小到街头巷尾,大到外资机构,人人皆洋溢着笑容,谈论着这波“牛市”。涨势喜人固然令人欣喜,理财获得收益,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也要考虑到股市的风险,有涨就会有跌,理性入市,投资需谨慎。2023年,北京高院一则判例,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法院认定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请看案例(为保证当事人隐私,判决书原告被告均为化名)裁判要旨周伯通与瑛姑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周伯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瑛姑,并未经瑛姑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瑛姑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瑛姑的平等支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9月30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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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赠与子女财产”可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为什么不能撤销?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独任审判员
9月30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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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41条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03、第一百九十三条
9月30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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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基
9月30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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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娟,已任安徽省检察院党组书记(附简历)

9月28日上午,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虞爱华在合肥市走访慰问全国劳模、政法英模和牺牲干警家属,向他们致以崇高敬意和诚挚问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何树山,省高院院长田云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宋文娟分别参加看望慰问。(来源:安徽检察)上述信息显示,宋文娟已任安徽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宋文娟,女,汉族,1969年10月生,山东招远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高级检察官。此前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人物履历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副处长、处长、审判员。2010年1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2015年07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2017年04月,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21年1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现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来源:人事时闻、安徽检察、百度百科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9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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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年限最多12年?又理解错了!(高院再审)

丁春秋于1992年5月5日入职东莞某电子公司工作,自2004年5月起担任塑胶一部主管。2015年4月10日,丁春秋的一名下属技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公司的副总在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后即批评丁春秋没有对该名员工进行严厉处罚,丁春秋为下属作出辩护。公司对丁春秋作出降薪50%、调至成品部做领班三个月的处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通告,通知暂停丁春秋的工作,并要求丁春秋接受培训、到指定的封闭的地点进行学习,且要求丁春秋保证不再有类似的管理行为和理念后才能恢复工作。丁春秋于2015年5月28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没有回公司上班。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获得仲裁委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对丁春秋降职降薪、暂停工作、接受再培训均缺乏依据,应支付23.5个月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丁春秋均确认主管的职务级别高于领班的职务级别,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庭审查明,丁春秋在2015年4月10日因为其下属辩护而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公司对其作出降薪50%、调至成品部做领班三个月的处理,可见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有对丁春秋作出降职降薪的处理。其次,从丁春秋提供的《不同意降职降薪通知书》可以看出丁春秋在公司作出降职降薪处理后,有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没有作出恢复丁春秋的职务及薪资水平的决定。再者,公司在2015年5月28日因2015年4月10日事件暂停丁春秋的工作,要求丁春秋接受再培训、再学习,并明确表示直至丁春秋保证不再有类似管理行为及观念时才恢复丁春秋的正常工作,最终导致丁春秋在2015年5月28日以公司无故降职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综上四点,法院认为,丁春秋与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发生的争执是因双方的管理观念不同造成的,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方式与丁春秋进行沟通,而不应以降职降薪等粗暴的方式强迫丁春秋接受公司的意见,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对丁春秋作出的降职降薪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降职降薪。现公司在对丁春秋作出违法的降职降薪处理后,又再次要求丁春秋暂停工作、接受再培训与再学习,公司就同一事件对丁春秋作出两次不同程度的处理,均缺乏依据。丁春秋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应当向丁春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丁春秋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01.75元。结合丁春秋于1992年5月5日入职、于2015年5月28日离职的事实,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1.75元×23.5个月=188041.13元。由于丁春秋在仲裁申诉阶段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故公司应向丁春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一审法院按照23.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二审法院认为,丁春秋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对丁春秋实施降职降薪、暂停工作的行为,就此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论述,二审法院不再赘述。同时,公司未提供证据说明其降职降薪、暂停工作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丁春秋提出辞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丁春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对丁春秋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查明正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一审法院按照23.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本案的经济补偿金应为96021元(8001.75元/月×12个月),一审法院未正确适用法律导致对本案经济补偿金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改判公司向丁春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6021元。申请再审:我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不受12年限制丁春秋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我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8001.75元。东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东莞市职工月社平工资为3005元。因此,我月平均工资低于东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本案计算我的工作年限应当不受12年的限制,应当按照我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共计23.5个月。广东高院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此案。高院判决: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约束的是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二审判错了,一审判对了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如何确定丁春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就查明事实,丁春秋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对丁春秋实施降职降薪、暂停工作的行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说明其降职降薪、暂停工作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丁春秋提出辞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丁春秋的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丁春秋1992年5月5日入职、2015年5月28日离职,即丁春秋劳动关系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向丁春秋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法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约束的是“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根据丁春秋、公司共同确认的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工资表中显示的应发工资数额,一审法院计算出丁春秋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01.7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东莞市统计调查信息网于2015年6月9日公布的2014年度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57元,该年平均工资换算月平均工资为3004.75元。丁春秋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01.75元低于离职前上一年度即东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由此,丁春秋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不受12年的限制,应当按照丁春秋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丁春秋于1992年5月5日入职、于2015年5月28日离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丁春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8041.13元(具体计算方式为8001.75元×23.5个月)。由于丁春秋在仲裁阶段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丁春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综上所述,丁春秋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高院判决如下:撤销东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号:(2018)粤民再335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9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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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律师称卖鸭脖被举报后自行注销!司法局:律师肯定不可以去做直播卖货!

近日,网红律师杨龙飞发视频称,因在网上直播卖鸭脖被举报,其注销了北京的律师证,引发关注。9月24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杨龙飞撤销律师证一事已由区司法局进行处理,“律师不能兼职”。目前,公开信息显示杨龙飞已在上海执业。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该律师仍然有直播卖货行为,可以进行投诉。有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从广义上理解并结合身份名称来看,律师执业属于专职工作,当前行业内有一定的共识,专职律师不宜从事经营活动。杨龙飞发布视频解释注销律师证,自称卖鸭脖被投诉后注销律师证据了解,网红律师杨龙飞在短视频平台有近千万粉丝,她的直播主题主要围绕婚姻法律咨询而展开。近日,有视频显示,杨龙飞称,“有人去北京司法局投诉我,说看到我在网上卖鸭脖子,有损律师的执业形象,违反了律师的职业规范。”她称,为了不给律所主任添麻烦,就配合把所有商品都下架了。她称,原来有作品附带了商品链接,也已经全部下架。“每个行业都有管理规则,我们作为从业者,要服从管理。”杨龙飞说,她在北京注销了律师证。9月24日,南都记者见到,杨龙飞在一社交平台的粉丝量高达990万,商品橱窗内为0件商品。公开信息显示,她曾在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工作。早在2021年,就以短视频口播形式讲解案例。24日,在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南都记者已经搜索不到律师杨龙飞的相关信息。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律师不能兼职……律师只能干律师。”如果律师因直播带货被投诉,会有哪些后果?其称,“需要调查之后,按照程度进行处理。”关于杨龙飞注销律师证,其表示,“这件事已由区司法局处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律协没有特别规定律师不能直播卖货,但强调“这不是执业行为”,律师直播做普法宣传也带有广告效应,其建议律师谨慎对待直播行为。公开信息显示其已在上海执业9月25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南都记者搜索到律师杨龙飞信息,其图片与网红律师杨龙飞一致,其目前执业的律所是上海星盟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如果该律师仍然有直播卖货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律师是专职职业,肯定不可以去做直播卖货。这是有规定的,不存在北京这样,上海又是另外一个样子。”其表示,具体的调查由主管的区司法局负责。对此,有业内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北京注销律师证,在另一地按相关要求的材料准备好后重新申请律师证并不难,既不需要重新参加法考,也不需要重新实习。另一名律师则表示,按照已经失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当前有效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他认为,“因此,新旧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新的律师法并没有直接将律师作为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从广义上理解并结合身份名称来看,律师执业属于专职工作,当前行业内有一定的共识,专职律师不宜从事经营活动。”采写:南都记者
9月29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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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因在群里发表挺乌言论,河南一律师被同行告到律协

素材来源微信公号:山间听雨
9月28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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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关于民商事热点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2024年9月整理)

1、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观点一认为】本案转包合同采用的结算标准与承包合同相同。因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作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合同看待。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资料后转交给发包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价款的认可。发包人未审核同意结算资料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结算。特别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另案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同一个工程在不同案件中出现不同金额的工程价款。另外,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普遍存在“水分”。如果本案按照结算资料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另案诉讼中发包人提出有效抗辩,则可能导致承包人承担巨额差价损失。【观点二认为】本案转包合同只是约定按照承包合同定额结算,而非以前者结算为前提。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仍然属于独立的合同。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未进行审核即提交发包人,且在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仍未就结算资料欠缺真实合理性提出有效抗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便由此导致承包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损失,亦应视为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其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法官会议意见】同意观点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履行旧债?【观点一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以消灭旧债的合同,属于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方式之一,需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并取得所有权才发生清偿的效果。基于此,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性合同,在抵债物的所有权未转移至债权人前,以物抵债协议未成立。因此,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此外,即使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在实际履行前旧债未消灭,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也是清偿旧债。因此,债权人亦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观点二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安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应以《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合同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法官会议意见】同意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成立要件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法》分则中未规定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参照与其性质最相近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为了清偿旧债,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但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性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不得单方要求履行旧债。3、合同履行过程中,
9月28日 下午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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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编者说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63-64、66-67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物权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56页。本公众号对原文内容及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综合与修改,在此致谢!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则不生效。这种体例为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瑞士民法典》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种体例,为日本法律所采纳,《日本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立法机关编立《物权法》之时,综合当时不动产物权法律法规状况、征求各界意见的情况,决定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为原则的立法体例。经过十余年的贯彻实施,证明该立法体例是符合实践要求的,也进一步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并认同,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予以继承。在登记生效主义下,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推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谓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第三人来说,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之事实,当然也就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权利推定规则只是减轻了登记簿上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即登记权利人无须证明登记内容为真,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改变事实上的法律状况,事实上的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可能不一致,此时,依据这项可推翻的推定规则,主张真实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对此负担举证责任。公示公信原则,是为保护依据登记簿登记内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这也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但在登记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不适用公示公信的推定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就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利害关系人即提出异议的一方提交了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采纳并确认其权利,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如果异议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簿的记载来认定产权。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后提起诉讼的性质问题,由于异议登记仅起暂时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最终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更正登记,因此从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角度来看,异议登记本身表明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存在争议,就此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诉讼应仅指异议登记申请人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综上,在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归属和内容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8日 下午 2:21
被微信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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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管与男下属上班约会开房,男方妻子闹到单位!被开除后她辩称:一直保持0.46-1.22米“个人距离”

女高管与已婚男下属在上班时间外出吃饭、约会、开房,被男同事妻子发现。妻子到公司投诉,并与女高管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高管,女高管辩称,自己与男下属一直维持0.46-1.22米的“个人距离”,并不存在亲密关系。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事件回顾沈某2014年入职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有偷拿财务、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章人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3点第8项规定:存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声誉者除名;第11项规定:酗酒、道德败坏者辞退。自2023年2月起,沈某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约男下属谢某出去吃饭、约会、开房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作为经理,沈某还利用管理考勤的便利,私自帮谢某更改打卡记录。且从沈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多次迟到、缺勤。沈某还利用职权帮助谢某调高工资,由每月10000元调高至15000元。2023年5月30日,谢某妻子到公司投诉沈某违反公序良俗、与谢某存在不正当友谊,并与沈某发生激烈打斗。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谢某妻子故意拉扯沈某,致其摔倒和撞到墙上,决定给予谢某妻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8日,公司向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载明,2023年5月30日沈某在公司与谢某妻子发生激烈打斗,严重扰乱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亦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沈某认为——■没有和谢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谢某为接妻子到附近居住,自己曾居住在附近,出于好心带谢某到公寓及周围观察。人际交往距离划分为四种,从视频中可见自己与谢某一直保持在半米到一米以上的“个人距离”,双方并无任何身体接触,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亲密关系。图据申工社■不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谢某身为员工提出涨薪申请,自己作为总经理助理,有义务将员工的涨薪申请提交给总经理,且公司的人员调动及薪酬制度均由股东张总及陈总讨论决定再签字确认,并非自己能单方决定的。■不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首先,公司从未出示过员工手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只是要求在入职时在空白纸张填写说明并非直接在员工手册签字;其次,在离职前公司从未说过自己存在旷工、迟到、缺勤的情况,
9月2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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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发现摄像头写差评遭酒店起诉,警方通报

近日,有网友称入住内蒙古包头朗德酒店,发现空调机管上有摄像头正对卧室床。26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公众号“青山公安”对此进行通报。网传空调通风管内摄像头照片青山分局称,万青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组织警力开展了走访摸排、技术分析等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旅馆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另据此前@潇湘晨报
9月2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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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唐!情侣深夜双双被抓!离谱细节曝光

一对情侣兼职深夜发涉黄小卡片,与信息发布者约定每在一辆汽车上张贴一张可获0.3元收入。结果,两人在四川三台县城忙活了几小时,向对方申领“工资”时却被拉黑。9月25日,三台警方告诉记者,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的汽车上贴着涉黄小卡片,经调查于22日将二人抓获,目前二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警方抓获嫌疑人近日,三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停放在辖区某路段的汽车多被人张贴、放置印有“同城约会”“微信扫码,在线选妃”等字样的涉黄小卡片。这些小卡片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还让车主苦不堪言。民警立即展开全面排查,经三台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深入分析研判,迅速锁定张贴、散发涉黄小卡片的违法嫌疑人黎某某、陈某某。9月22日21时许,办案民警在乐山将二人成功抓获。▲指认现场黎某某供述,他在一个兼职群里看到一条“张贴小卡片赚钱”的消息后,立即通过QQ联系了信息发布者。对方告诉他,每在一辆汽车上张贴一张小卡片,就可获得0.3元的收入。黎某某觉得这个“工作”赚钱轻松,只要“走量”,就能获得不菲收入。于是,当晚11时许,在对方指定地点取到一大包小卡片后,他就开车带着女友陈某某一起到三台县城展开“工作”。结果,二人忙活了几小时,将现场发放、张贴卡片的视频发给对方申领“工资”时,对方却把黎某某的QQ拉黑了。面对民警,黎某某后悔不已,他坦言:“知道做这个违法,但想到能赚快钱又没啥技术含量,这才铤而走险。哪知对方一分钱都不给,还害我和女友犯了法,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目前,黎某某、陈某某已被三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示远离“桃色陷阱”,不要相信贴纸上的信息,更不要轻易扫码和登录注册网址,其背后暗藏的是电信诈骗风险和骗局;远离“张贴小卡片、小贴纸”的所谓兼职工作,一旦接受,有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如果发现任何类似“小卡片”或“小贴纸”,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遇到此类诈骗,请立刻拨打110报警!本文转载自『成都商报』微信公众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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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因“被非律师实际控制”,一律所被吊销执业证书!

素材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律媒智库因为“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等原因,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苏司罚决字[2024]第7号),决定吊销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天眼查显示,这家律所位于镇江扬中,成立于2014年。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9月2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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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地域范围问题的批复

导读:2020年4月26日,司法部官方网站再次公布《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地域范围问题的批复》(司复〔2018〕6号),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复
9月27日 下午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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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告(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9月26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26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2024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2024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一)报名与交费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6日8时至9月30日18时。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4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交纳考试费。(二)选择考区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4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选择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的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三)打印准考证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4年10月15日至19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四)考试时间与方式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客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试卷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主观题考试,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一种作答,实行同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政策。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场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四、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执行。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司法部咨询电话:010-65012348。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
9月26日 上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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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8万入住豪华酒店,遭保洁盗窃调包2万港币,在澳门不知情使用假币被遣返,警方回应

近日,海南,一网友发文称,自己于7月29日入住陵水一酒店,连住6晚别墅房型花费8万多,入住首日其一万港币遭窃,随后报案。退房后又前往澳门旅游,又发现剩余港币中有一万被调包成假币,致其在澳门遭警方审讯并被遣返。据华商报,这名女子叫王芮(化名),山西人。她对记者介绍说,早在今年上半年,他们就打算趁暑假到海南、香港和澳门一带旅游。“今年7月29日下午,我们夫妻俩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还有我母亲以及我同学一家等共10余人坐飞机前往海南。”王芮说,出发前她到一家银行兑换了5.4万港币,还带有1万元人民币,准备到香港和澳门使用,此前他们在网上预订了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土福湾的嘉佩乐度假酒店。涉事酒店房间她介绍说,原本是当天下午6点的飞机,结果因飞机延误,他们到达该酒店时已是7月30日凌晨2时。王芮说,他们入住的嘉佩乐度假酒店属于豪华型,“我们家成员较多,预订的两室一厅的别墅,共住了6个晚上花费8万余元。”入住酒店第一天发现被盗1万港币报警后警方立案调查王芮说,入住后发现那套别墅的马桶是坏的,后来酒店方面找工人来维修,因为没有修好便给他们换了一套3室1厅的别墅,“我同学一家住的是另一套别墅。”她回忆说,7月30日晚上,除母亲留在房间泡澡外,他们一家到该酒店吃饭,“当晚母亲告诉我说,她泡澡时听到门外有名男子在不停地敲门,对方自称是清洁工,说是来打扫清洁的,她没有理他,泡完澡后发现放在电视柜上的那个包被人动过。”她称,那个包里装有当初兑换的港币以及1万元人民币现金,“我母亲清点时发现少了1万港币。”随后,他们找到酒店方面,要求查看监控并调查情况,“我们还给酒店说了,怀疑是白天打扫清洁的那名男子,但对方却说没有证据,后来我们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当地英州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据介绍,那名清洁工姓黄,在该酒店工作多年。事后,陵水县公安局的一份立案告知书显示,黄某涉嫌盗窃一案,经查,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给予立案侦查。”立案告知书澳门消费时才发现被调包1万港币不慎使用时被遣返然而,接下来的遭遇或许令王芮一家永远难忘。王芮介绍说,8月4日,他们在嘉佩乐度假酒店办理退房手续后前往珠海,然后过境去澳门,“我们打算先在澳门玩几天,再乘船去香港,带孩子去他们期盼已久的迪士尼玩耍。”她说,他们当晚在澳门一家酒店吃饭,饭后她用随身携带的港币支付费用,没想到商家却称她使用的是假币,“我据理力争说这些港币是从银行兑换出来的,我同时还出具了兑换凭证,但他们不相信,当时我们双方都报了警。”她称,商家把她控制在保安室不让她离开,直到警察到来,警察赶到后还搜查了她入住的酒店房间,最后发现她携带的那些港币中共有1万是假币。随后,王芮接受澳门警方调查,“这时我仔细回忆事情经过,一直找不到出现假币的理由,我开始怀疑那1万假港币有可能是被嘉佩乐度假酒店那名清洁工调的包。”后来,此事被澳门警方移交给当地检察院处理。8月6日,王芮被澳门方面遣返,“这简直是高兴而去,伤心而归。”警方称盗窃案已被侦破嫌犯系清洁工被刑拘2万港币已兑换成人民币退还王芮出示的一份与海南省陵水县办案民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民警告诉她说,她报警的那起盗窃案已被侦破,嫌犯就是那名清洁工黄某,后来被刑拘了。王芮闻讯,喜极而泣。随后,黄某的家人按案发当天的汇率将那2万元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归还给了王芮。记者在王芮出示的一份转款记录中看到,该转款时间是9月21日中午12:05,金额是17357.26元。陵水警方相关办案人员称,目前此事尚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有消息称,关于此事,海南警方正通过相关渠道与澳门方面沟通。记者致电嘉佩乐度假酒店询问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已交由警方在调查处理。至于其他情况,对方不愿多说。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9月26日 上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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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重大刑案嫌疑人在逃!内蒙古警方发布悬赏通告,照片公布:前额及两鬓头发较少

9月25日,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悬赏通告:为严厉打击犯罪,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面向社会征集命案积案破案线索,并发布悬赏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共同参与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将对举报重要线索直接破案的人员予以重奖,并对其身份严格保密。2007年4月,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过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张富国,身份证号:23022919680121031X,(在逃人员编号T1505840019992007040002),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古北乡,身高170厘米左右,中等体态,前额及两鬓头发较少。现向社会征集该嫌疑人线索,对于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该案的,开发区公安分局将给予五万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来源:平安通辽开发区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6日 上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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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突发!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来了!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25日法释〔202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9月26日 上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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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反悔?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拿了定金反悔?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案情介绍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与被告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小李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粟,小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小李不退还该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应按双倍定金赔偿小粟。小李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如逾期不办理,小李应退还小粟定金并进行赔偿。小李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为小粟办理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合同签订当日,小粟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68000.00元,而小李收到小粟的购房定金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粟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后,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李收取小粟的购房定金后,未履行《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遂依法支持小粟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小粟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粟双倍购房定金136
9月25日 下午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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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广西一律师(某律协刑委会主任)因诈骗数百万一审被判11年,已上诉!

转自:澎湃新闻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权成焦点。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企业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以30万元取得该企业待执行债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除了归委托企业的30万,段华直接获利500余万元。6年后,段华被举报,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一审判决认为,在上述执行案中,段华作为申请执行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执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向委托企业隐瞒真相,导致该企业对能否执行成功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他,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段华又向法官行贿3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定段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段华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段华及辩护律师称,委托企业与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企业经营困难,并有300多万等待被执行的债务。在企业当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企业和段华为确保各自利益,经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一审法院评析辩方观点时则认为,段华未将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意见向企业方说明,致使对方误认为案件难以执行,作出债权转让的错误决定,因此系诈骗。▶律师“风险代理”获利数百万现年58岁的律师段华曾是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被控诈骗,源自他对广西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联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的“风险代理”。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桂联公司起诉丽江风情旅行社(简称“丽江风情旅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丽江风情旅行答应支付桂联公司购车款126.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6159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雁山区法院在执行14.8万元后,丽江风情旅行的财产就被云南丽江当地法院拍卖和抵偿债务,营业执照被吊销。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通缉后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2005年3月27日,雁山区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案件出现转机。丽江风情旅行原副经理马俊杰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赵军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于两年前病故,所留遗产由其妻儿继承。段华接受桂联公司委托,与该公司另一名法律顾问陈文前往新疆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二人经调查,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桂联公司随即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6月27日,雁山区法院对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立案,后段华、陈文及雁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军前往新疆、云南等地调查,对“杨志明”笔迹、人像进行鉴定,同时冻结了“杨志明”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一审判决称,段华在取得鉴定意见之后未告知桂联公司,不仅在桂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对“赵军”与“杨志明”系同一人,案件执行可顺利进行的情况进行隐瞒,且在会上提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购买该案债权,价格为30万。双方签署的风险代理合同显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段华支付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风险,执行结案后,执行款中30万归桂联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段华的风险代理费用。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桂联公司以30万元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和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分两次向雁区山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含多年利息等)。由于段华已获桂联公司该债权,于是以债权人的名义从雁山区法院领走了这笔款项。领到执行款后,段华向桂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30万,又向陈文、马俊杰和“杨志明”在吐鲁番的公司股东黄海峰三人分别支付了10万,其余款项据为己有。从判决书上看,段华获得500余万风险代理回报,成为该案最大的赢家。这起执行案至此也告一段落。▶法官违纪牵扯出“案中案”多年后,段华因代理上述执行案被指诈骗。判决书显示,2022年,雁山区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段华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段华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遂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判决书还载明,段华被采取留置措施半年后,2023年2月1日,桂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联以该公司债权问题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报案,该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罪对段华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段华被指行贿的对象系雁山区法院原执行局长刘军。刘军正是参与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和第一次执行的法官。判决书载明,刘军在被监委调查时供述其收受了段华20万,而段华在监委供述的是被刘军索贿3万元。一审法院称,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军确实收受2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段华行贿数额为3万元。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纪检委对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进行通报。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刘军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索要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给的购物卡、烟、高档白酒等礼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刘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刘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段华则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判决书载明,刘军当时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款41.844万元。但未载明具体受贿金额的构成。一审法院查明,桂联公司、桂林市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属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桂客集团”)子公司,秦联、许伦光分别担任桂客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秦联同时担任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2012年10月前担任桂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联在证言中称其是“2010年之后桂联公司实际管理者”。而桂联公司自2010年起无主营业务,人员分流到桂客集团,日常事务也由桂客集团管理,桂客集团于2010年12月将桂联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盛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桂客集团前身为桂林客车厂,为广西一家老牌国企,其与韩国大宇集团合资生产的“桂林大宇”豪华客车曾畅销全国。桂客集团重组之后,桂联公司股权变动,如今由上海一家民企实际控制。▶反复拉锯的执行官司段华称,虽有人举报,但当事人“赵军”已死亡,要证明“杨志明”就是赵军难度非常大。他经历三年举证,进行了笔迹、人像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才最终胜诉。提供线索的马俊杰在证言中称,他曾是赵军在丽江风情旅行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倒闭多年后,他在外地意外碰到已经化名“杨志明”的赵军,才知道赵军在新疆结婚生活,并与他人经营吐鲁番沙漠生态植物园,在新疆有大量财产。在赵军的邀请下,马俊杰也到了新疆发展。黄海峰是赵军公司的股东。2011年赵军病故,其妻子想继承公司股份与黄海峰发生诉讼纠纷。马俊杰称,其出于个人原因向桂林有关部门举报了赵军在新疆的情况,黄海峰也表示支持。段华正是通过两人获得了大量赵军在新疆的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段华等从新疆回来之后,向秦联、许光伦(桂客集团董事)汇报了相关情况,认为原已终止的执行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秦联、许光伦与段华口头达成了转让涉案债权的初步意向,未签订协议,段华未支付价款。当时桂联公司委托段华为代理人,向雁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但未获立案。刘军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没有同意恢复执行该案,是因为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的程序非常复杂,执行难度太大、执行时间太长。最终是由桂林市国资委出面,协调了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我们恢复执行该案”。段华辩护人称,当时各部门能出面协调过问此案恢复执行,是段华一直代表桂联公司,不断向各部门反映情况的结果。最终,雁山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在吐鲁番的旅游公司的股权及财产,同时查明了“杨志明”的房地产以及其他经营资产,并追加其妻冯梅英为被执行人。2014年8月19日,冯梅英向雁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依据。该案再次回到法庭上,雁山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就赵军和“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司法鉴定。雁山区法院第一次驳回冯梅英的异议请求后,冯梅英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桂林法院经听证,于2015年5月21日发回雁山区法院重审。这期间,经鉴定赵军和“杨志明”为同一人之后,冯梅英又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反复诉讼,法院最终确认“杨志明”就是赵军。冯梅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两人的股权被查封冻结,冯梅英再次申请复议被桂林中院驳回。▶风险代理和债权转让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向雁山区法院缴纳了该案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此前的2016年1月6日,桂联公司与段华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上述风险代理中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桂联公司与段华在协议中约定,鉴于该执行案特别复杂,且费用开支大、风险大,段华在代理该案中已经垫支差旅费、鉴定费5万元,且后期还需评估费、拍卖费、数次差旅费估计约10万余元。桂联公司现属特困企业,无力再支付相关费用。协议明确,经协商,为了保障执行案件能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各自利益均能予以实现,在段华自愿承担案件执行风险、自愿承担费用支出风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桂联公司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包含执行本金、利息等权益,由段华作为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债权转让费为30万元,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条件为执行回款三天内支付给桂联公司。2016年6月20日,雁山区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乌鲁木齐留下的五套房屋,冻结冯梅英500万存款。此后,冯梅英分别在7月、9月分两次向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7月13日,桂联公司向雁山法院执行局出具了关于领取执行案款人的确认书。确认书称,鉴于公司已将该案执行所形成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了段华,故该案执行案款全部由段华领取,公司不再领取,该案的执行案款所有权人均为段华。秦联说,当时对能不能执行回来,能执行回来多少都是未知数,提议30万元买断债权,之后如何操作打点都是律师的事,风险由他承担。在他们看来债权转让和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区别。桂林市国资委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称,冯梅英被追加成被执行人之后提出异议,案件经桂林中院审理并发回重审。雁山法院和鉴定机构要去云南、新疆调查取证,桂联公司无力支付差旅费,费用由段华垫支,而案件还在继续,还需相关费用10余万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桂联公司在桂林七星区法院有20余起被执行案件,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为了执行案件能顺利继续进行,保障律师和企业利益,段华提出以债权转让方式予以处理。其愿意承担已垫付的费用和还需要花费的开支,债权转让价格为30万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参会人员对这种方式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方式。桂联公司与段华签的风险代理协议显示,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由段华律师与桂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备案使用。如发生第三人可能对执行案件提出主张要求情势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即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案件焦点:是否通过隐瞒真相获取债权?段华是否通过隐瞒真相,使桂联公司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是段华诈骗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段华作为资深律师,应当知道该案胜诉的可能性已大为增加;但其直至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时,都未将该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向秦联、许伦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说明,致使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然难以推进和执行,遂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段华否认存在隐瞒行为,其辩称,当时陈文作为代理人代桂联公司签收了人像鉴定结论,桂联公司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结论,陈文也应当告知了桂联公司;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记录有“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内容,以及桂联公司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文书等均可证实桂联公司在2016年1月6日签订书面协议前知道人像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则认为,陈文签收人像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对外具有可推定桂联公司应当知道鉴定结论的效力,但对内则需有证据证实桂联公司确实知道;而在执行异议的相关活动中,桂联公司一方只有段华及陈文参与,在段华未主动告知的情况下,桂联公司不可能清楚相关执行异议中的举证及听证的具体内容。《会议纪要》系段华制作,对其中的“现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之内容,若其在会上不作详细的说明解释,参会人员不会清楚该内容的具体含义,且当时的参会人员均证实其未提到过人像鉴定结论,故应认定其在会上对人像鉴定结论进行了隐瞒。关于为何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段华的辩护人称,当时桂联公司已破产,欠款300多万,有多起待被执行案件,上述执行案的执行款如进入桂联公司账户,随后这笔钱也很可能被执行。所以双方经协商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仅作为备案合同使用,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生效,对抗其他人的债权,实质上执行的还是风险代理合同。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律师利益,也是双方共同选择。此外,辩护律师称,早在2013年底,双方即约定执行款30万元之内归桂联公司,余款为风险律师费,只是后来才签书面协议。影响和决定后来的风险代理合同价格的,是双方在2013年底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而不是后来的笔迹鉴定或人像鉴定。而执行中鉴定结论被新的鉴定结论推翻是常态,人像鉴定只是增加了执行成功的概率。即使人像鉴定成功,被执行人仍然可以提异议,甚至在执行结案后可能发生执行回转,这正是风险代理的特性。因此,人像鉴定的结果是否告知桂联公司,并非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只不过,段华及律所的风险代理收益确实有点高,超出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额30%的最高收费金额比例,涉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但这种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就足以规范。”段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则认为,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公司执行案恢复执行前,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案执行前景尚未明朗,秦联、许伦光原则上同意转让涉案债权给段华,未就转让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在案件恢复执行后,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其受桂联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与桂联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作进一步协商时,其作为案件代理人,更有义务主动向其委托人暨债权转让人桂联公司告知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桂联公司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以保障桂联公司能基于客观案情对涉案债权的处理作出正确、合理的考量。法院认为,段华对涉案债权系通过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取得,造成桂联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系诈骗行为。▶律师获刑后上诉该案中,段华还被控行贿罪。其辩护人称,段华供述称系被行贿人刘军索要3万元,而刘军供述段华出于对他办理执行案件的感谢给了他20万元。两人在数额、动机上的说法均不吻合,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此外,刘军仅受纪律处分,而段华却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有秦联、许伦光的证言,被行贿对象刘军的证言,亦有段华自认因执行案送给刘军3万元的自书材料及多次供述证明,足以证实其向刘军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何种处罚与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因果关系。2024年8月1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591.3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段华不服该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5日 下午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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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前保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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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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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法院女庭长、拟提任县正科级领导干部!2年前还是法官助理!

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9月13日。公示期间,请各界干部群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署名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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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4.8北京市律所和律师数据出炉|真成了兜底行业?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职业成为了很多人的"退路"。没考上公务员,那就去干律师吧;在体制内干累了,没意思了,辞职干律师吧;在其他行业升职不了,待遇差,转行干律师去吧。律师,似乎成为了“外卖”、“网约车”、“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职业"。看一组数据:“近日,由北京市司法局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公证协会、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共同承办的北京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活动举行。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为外国来华投资企业和个人提供政务、律师、公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指引。根据《服务手册》内容,截至2024年8月底,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518家、律师55223人。有4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境外办公机构351个,涉外律师4000余人。”来源|《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2024年9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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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涉事民警被停职

据媒体报道,网传视频显示,面对一男子询问对方没驾驶证是否会拘留等问题时,一民警在回复时称,“你去查一下法律吧,不懂可以自己去学,但我不是老师……我接受你的监督,但我不需要接受你的质疑。”23日,广东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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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获刑民警再审申诉:坚信自己无罪

9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唐山公安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处获悉,曹妃甸区法院已受理了他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将于9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此,陈志伟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陈志伟(左)与代理律师周兆成前情回顾——民警因“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滥用职权罪出狱后举报被官方回应“不属实”2022年,河北唐山“6.10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关注。同年8月29日,河北省纪监委发布《严肃查处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对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便在其中。据悉,陈志伟后续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4年8月4日,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相关部门存在举报未反馈、重审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8月6日,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后,未提出上诉。其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亦均不属实。所称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针对官方通报,陈志伟表示会将“举报到底”。构罪原因——放任陈继志离开、值班却未及时到场、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据媒体披露,判决书显示,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构成滥用职权罪。案情存在出入?——当日值班民警出去喝酒了,他并非值班民警出警时无法判断系刑案且已向领导汇报9月19日,陈志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于判决书的认定,事件多个细节与其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对于其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和带队出警20多分钟才到场一事。陈志伟否认道,他并非当日值班民警,派出所的接警时间为凌晨2时41分,但值班群内是在凌晨2时53分,接警员才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候他还没收到出警命令,“当时带班领导正和值班的警务人员外出喝酒了,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出警,临时让我去。”大约56分出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受访者供图针对未向领导请示,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一事。陈志伟表示,他出警后做了大量工作,整个处置时间约3小时。出警后,他于4时许在医院找到陈继志,其爱人在旁边称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他在登记其身份证、手机号后,又去查看了受伤女孩的伤势,“女孩喝了酒,问话答不上来,也没法判断伤势,双方是否有情感、经济纠纷也不清楚。”随后,他还见到了另一名受伤女孩,并将两人情况向领导汇报,还把两人受伤的照片发进群里,领导也给出了指示,让他回去审讯另一名涉案人员。受访者供图关于其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一事。陈志伟说,6月11日下午,他被通知要接受媒体采访,当时新闻稿放在桌子上,稿子大约100多字,里面写着“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但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0多分钟,他表示念不了,但领导急眼了,让他照着稿子念,他必须执行命令。接受媒体采访的地方有监控、现场还有很多人在场,他们都清楚。坚称无罪——“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都是依规处置案件”相信可以洗刷自己的冤屈陈志伟说,之所以此前选择实名举报,是因为他的再审申请迟迟无果。按正常申诉流程,2023年底,他提交再审申请,先后交了两次。根据2024年7月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延长审限通知书》显示,因为案件重大、复杂,经报请唐山市中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陈志伟说,延期后,法院说,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他表示同意,希望确认双方参会人选,但被拒绝。多次沟通无果,他跑到外省发了实名举报的视频。9月1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参加听证会通知书》显示,本院受理的陈志伟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定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受访者供图谈及将于9月22日举行的听证会,陈志伟说,“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如果回归法律,我都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置规定处置的案件,在规定之外,我也做了很多自己能做的工作,处理了将近3个小时。不该我出的警我出了,结果我成了犯罪……”他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代理律师——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希望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重新审理9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陈志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周兆成,他证实,曹妃甸区法院将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召开陈志伟案的刑事申诉听证会。周兆成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他希望可以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的重新审理。关于本案,周兆成分析,首先,陈志伟作为普通民警,并不能自行决定出警安排。当时的警力调配困难以及道路施工障碍导致了出警延迟,这并非他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次延误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如案件无法侦破等;其次,案发时,该案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刑案,仅以行政案件处置,当时陈继志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陈志伟未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是合理且负责任的,并非滥用职权……此外,他认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当。周兆成说,陈志伟案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作为代理人,希望案件的听证、审理可以依法依规、尊重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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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8-2-084-011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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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签合同、交社保是打工人入职的正常流程然而有人动起了社保费的脑筋把这笔费用“打折”变现单位少花钱,职工拿现金岂不是“两全其美”案情简介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安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担,保安公司每月补贴老李200元。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提出,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后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而老李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保安公司。2024年1月,保安公司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滞纳金。法院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本案中,虽然《承诺书》表示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老李在上面签了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综上,保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曾自愿放弃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并额外支付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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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这两年转行的律师会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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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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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官不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而采纳上级法院的书面有罪答复意见,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漯河中院,华辩网,转自:刑事法圈王桂荣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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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女神",被抓了!

以为在网上遇到了真爱?快醒醒吧!你遇到的可能不是“女神”,而是骗钱的“抠脚大汉”。据微信公众号“浙江公安”9月20日消息,近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新丰派出所接到小吴报警称其被“网恋女友”骗了。经了解,两人因游戏相识,一番交流后,小吴发现对方不仅相貌不俗而且温柔体贴。双方互动频繁,分享日常、诉说心事,感情迅速升温。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女神”开始向小吴索要红包,小吴毫不犹豫转了过去。自此之后,“吃饭、租房、路费、生病......”对方缺钱的理由无穷无尽,从几十元到上万元,小吴频繁收到各种“求助”信息。早早就约好的见面也被“女神”找了各种理由推脱,视频或语音通话也从未打通过。直到某天,小吴拒绝了“女神”的一次借钱请求,至此以后,小吴发出的信息全部石沉大海。意识到自己被骗,小吴无奈向新丰派出所报案。民警整合案件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徐某的真实身份,看着徐某的信息,办案民警们都沉默了。“我们当时来回对比好多次,最终才确认小吴的女神是一名‘抠脚大汉’”。随即,新丰派出所立即抽调民警前往广东实施抓捕,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徐某抓捕归案。“我自己充游戏花钱比较厉害,也没有赚钱的能力,就想着骗点钱来用。”在审讯室里,“女神”徐某很快交代了犯罪经过,他用网上美女图片冒充自己,并在朋友圈配上女性化的生活日常照片,让受害者相信其“女神”身份。目前,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小吴损失的5.4万元也全部追回。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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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涉案被逮捕!警方最新公布

今年4月,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子:女演员郑涵(化名)给网恋男友乔金(化名)转账700万元,还不惜诈骗男粉丝300多万元,三年后才发现“男友是女的”。之后,犯罪嫌疑人郑涵和乔金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据上海广播电视台“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8月15日报道:最终,乔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乔金案的定性也对郑涵一案形成了法律变化,本来对300多万诈骗金额需要全部承担的郑涵,被认定为从犯,可能面临6到8年的刑期。网友: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案情回顾2023年12月11日晚上,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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