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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法院《布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第一法商 2024年10月01日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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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故意杀人犯卿红君,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洞口县石江镇双玉村。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犯龙良广,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2022年1月26日22时许,罪犯卿红君因醉酒与卿上付发生拉扯厮打,卿笃军等人劝架,卿红君又与卿笃军发生争执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卿笃军与其父卿上云送卿上付回家。卿红君认为卿上云、卿笃军父子帮外人欺负自己,心生不满,产生报复二人之念。卿红君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进卿上云家中,见卿笃军长女卿某某(被害人,殁年11岁)站在卧室门口,又生砍杀卿某某以报复卿笃军之念,遂持菜刀砍击卿某某头部一刀。卿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因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二、2021年12月,罪犯龙良广与被害人李某艳(被害人,女,殁年45岁)通过网络结识,后二人在隆回县城李某艳住所同居,期间二人多次为琐事争吵。2022年5月2日,二人再次争吵,李某艳让龙良广离开,龙良广向李某艳索要1万元遭拒,遂持刀挟持李某艳孙子夏某哲(被害人,时年2岁),李某艳被迫微信转给龙良广1万元。龙良广因抢劫李某艳被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隆回县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务工。2022年10月,龙良广得知被害人李某艳曾与他人裸聊,心生愤恨。2023年1月12日,龙良广从东莞市回到隆回县。当日12时许,龙良广多次至李某艳家门口探听,并在小区内徘徊,伺机作案。16时许,龙良广趁李某艳开门之机强行进入李某艳家,抓住李某艳并从厨房拿一把菜刀威胁。李某艳与龙良广在房内撕扯,李某艳夺过菜刀砍击龙良广致龙良广轻微伤。后龙良广冲到厨房又拿一把菜刀,砍击李某艳面部、颈部、腹部等处100余刀,致李某艳全身多处裂创,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随后,龙良广点燃李某艳住所三个卧室的被子。罪犯卿红君、龙良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卿红君酒后因琐事报复行凶,迁怒杀害无辜女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经本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卿红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了卿红君的死刑。龙良广因感情纠葛持刀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惩处,经本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龙良广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了龙良广的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9月20日在湖南省洞口县、隆回县分别对罪犯卿红君、龙良广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贩毒26斤: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贩卖毒品犯林炳强已于9月14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布  告贩卖毒品犯林炳强,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户籍地陆丰市甲子镇东湖区开发区十四巷9号之一。2017年1月中旬,李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罪犯林炳强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0日晚,林炳强在其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的家中,以人民币9万元向李雨贩卖了3000克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5日凌晨,李雨打电话向罪犯林炳强约购甲基苯丙胺,并指使多人向林炳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款10.93万元。同日晚,林炳强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李雨贩卖10000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李雨19万元现金购毒款。李雨驾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湖南省岳阳市。次日21时许,民警在岳阳市京港澳高速公路巴陵服务区抓获李雨,从其驾乘的湘AB3Q01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998.15克。

本院以林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上报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了对罪犯林炳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本院遵令,已于2024年9月14日将罪犯林炳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院长 简龙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故意杀人犯高支考,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神木市贺家川镇高家山村18号。2019年9月9日7时许,罪犯高支考持镰头到陕西省神木市贺家川镇高家山村阳坡场附近地里挖苦菜,遇到正在路旁地里摘豆子的高志胜(被害人,殁年59岁),二人聊天过程中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高支考遂持撅头追打高志胜,多次击打高志胜头部致高志胜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及急性大失血,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罪犯高支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支考因言语不和持撅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支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高支考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罪犯高支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本院于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在神木市将罪犯高支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布二0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综合来自各地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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