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较少的打麻将行为参与人虽不予处罚,但仍属于赌博,为其提供场所属于违法行为!
裁判要旨:《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二条仅规定了参赌金额较少的赌博行为不予处罚,并未改变金额较少参赌行为仍为赌博行为的定性。
毛某发、刘某克、张某、宋某红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均已承认自己在陈某义提供麻将用具的茶馆中通过麻将“翻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而陈某义向其每人收取5至10元费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陈某义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陈某义因该行为在一年内再次被处罚,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据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其提供麻将机、麻将牌、桌椅等赌具、赌资进行收缴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63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义,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牛德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春远,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称
陈某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陈某义经营的茶馆是为茶馆附近城区老年人提供消遣娱乐,并非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认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此事实有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茶馆墙上张贴的禁赌宣传单可以证明。
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中没有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授权各地制定禁赌条例规章。
依照《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陈某义茶馆喝茶、参加消闲娱乐的老年人及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打麻将娱乐行为并没有违反本条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撤销新区(新区四)行罚决字[2019]1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违法扣押陈某义的14台自动麻将机、28副麻将、56张椅子、120元人民币现金,赔偿因违法扣押给陈某义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义的行为是否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
陈某义申请再审称,根据《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其茶馆内打麻将的行为不构成赌博行为,故其提供麻将用具的行为亦不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但《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二条仅规定了参赌金额较少的赌博行为不予处罚,并未改变金额较少参赌行为仍为赌博行为的定性。毛某发、刘某克、张某、宋某红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均已承认自己在陈某义提供麻将用具的茶馆中通过麻将“翻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而陈某义向其每人收取5至10元费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陈某义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陈某义因该行为在一年内再次被处罚,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据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其提供麻将机、麻将牌、桌椅等赌具、赌资进行收缴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陈某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中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红涛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宝玲
书记员 宋雨珈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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