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指引及清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证据指引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成立的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2)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所得的名称、特征(属机动车的,包括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数量牌号等特征;
(3)赃物的价格,所得赃款数额及赃款去向;
(4)上游犯罪嫌疑人的简要情况或体貌特征情况;
(5)窝藏、转移赃物的,赃物存放地点、使用的工具等。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
(2)应当知道属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
①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③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④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⑤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盗抢车辆属机动车,包括:
①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
②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
③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
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涉案物品被犯罪侵害的陈述。包括:
(1)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盗、抢等非法占有的情况;
(2)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系机动车的,还包括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
(3)发现涉案物品的时间、地点等。
(三)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员,调查了解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作案过程、涉案财物特征、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鉴定意见
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及照片;
(2)涉案财物及照片;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
2、书证。包括:
(1)受害人购买涉案财物的票据、书面证明等;
(2)犯罪嫌疑人购赃、销赃的记账凭证;
(3)上游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资金进出流水账、记账凭证等;
(4)犯罪嫌疑人系单位的,该单位的账本、银行资金进出流水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鉴定意见。包括:
(1)证明涉案财物价值的价格鉴定;
(2)涉案单位资金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五)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赃物藏匿场所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赃物的藏匿场所、上游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2)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计算机信息型)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 上游犯罪被害人户籍资料/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 | |
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 | ||||
受理情况登记表、工作情况 | 证明财产损失情况的相关材料 |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经过 | ||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 |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 |
残疾证明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户籍信息资料 | 骨龄鉴定 | |||
作案经过(时间、地点、手段等) |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 网络聊天记录 | ||
网络运营协议/授权许可材料及权属证明 |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
证人证言 | ||||
网络账户信息及操作记录 | ||||
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 ||||
鉴定意见书 | ||||
主观心态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证人证言 | ||
病史记录、经济情况说明 | ||||
亲属关系证据材料等 | ||||
犯罪金额及其他定罪情节 | 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证明因掩饰、隐瞒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 | ||||
证明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追究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退赃、退赔证明材料(收条等)、被害人谅解材料等相关材料 | 行为人自用而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刚达到立案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证明分赃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转账交易记录等 | |||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材料 | |||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证明材料 | ||||
涉嫌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计算机信息型) |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但由于其介入上游犯罪的时间和通谋程度、上游犯罪的特殊性等,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一)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以共犯论处。(二)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三)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其他情形。 |
来源:听法评茶 刑事办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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