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
(公境[2017]2130号)
十五、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如实办理登记的行为。
十六、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旅馆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公安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公境[2017]2130号)
第十条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台湾居民住宿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港澳居民住宿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 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住宿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适用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住宿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适用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客住宿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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