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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建议 加大力度治理高空抛物坠物 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国法学会   法律、法学、法治

8月23日,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同志主持会议。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有的城镇治理相对滞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建议,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应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对违法犯罪者严加惩处。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对高空坠物情形,有关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当明确予以相应处罚;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高空抛物坠物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依法及时准确查明相关案件的责任人,查明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高空抛物等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权,有力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审判机关应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解决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民事纠纷、有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指导律师依法执业,在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过程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应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


会议建议,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全社会行动起来,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增强合力,使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良好局面。应进一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相关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等公共安全、治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应依法实施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对重视不够、相关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高空抛物坠物有关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应依法实施一票否决权制。进一步加快“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技防入户”工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证据固定、留存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应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对居民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排查整治有关安全隐患。房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服务企业要尽职尽责,对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协助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建筑建设技术规范,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对一定高度以上的建筑物,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取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积极推广采用下悬窗,并安装金刚网等防物件坠落设施。应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坚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从不扔果皮等小事做起,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来源: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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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胡锦辰

审校 / 赖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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