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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刘开君丨从士绅到新乡贤: 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基于晚清以来浙江上虞乡村治理的案例分析丨2023年第4期

刘开君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4-09-23

从士绅到新乡贤: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

——基于晚清以来浙江上虞乡村治理的案例分析

◉刘开君

【摘要】当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虽不是传统乡绅之治的简单复归,但也蕴含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基因。然而,当前学术界对乡村社会中“谁在治理?”“如何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却表现出“时间分割”的特点。本文采用精英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聚焦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以乡村精英获取支配能力的依据和方式、角色和功能、主要特征等因素为依据,同时选取“民间认同”和“时间维度”两个关键变量,构建出“儒教型”“资源型”“统合型”“融合型”四类乡村精英治理模式作为分析框架,采用宏大叙事和个案分析相结合、“主体分析”和“规则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晚清以降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进行历史考察,以此完整考察晚清以降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特征,并阐释其背后蕴含的逻辑链条。

【关键词】乡村精英;乡村治理;乡绅;新乡贤

【作者介绍】刘开君: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枫桥经验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副教授、博士,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特邀研究员,414180741@q.com。

【引用格式】刘开君. 从士绅到新乡贤: 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基于晚清以来浙江上虞乡村治理的案例分析[J].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3, 12(4): 20-31.


—文章结构—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述评与框架重构

(一)文献述评:从士绅到乡贤的观点分歧与范式转换

(二)框架重构: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

三、乡村精英治理传承与流变的历史考察

(一)晚清中国:“儒教型”乡村精英主导的传统自治秩序

(二)民国时期:“资源型”乡村精英支配/影响的分利秩序

(三)建设时代:“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

(四)改革开放以后:“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

四、讨论与结论


一、问题提出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持续深化,大量乡村精英向城镇和发达地区迁移,“大部分乡村的衰而未亡和部分村庄的活化”成为城乡中国的重要特征。近年来,乡贤之治持续引发关注:在中央层面,2015—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均强调要发挥乡贤作用;在地方层面,乡村振兴普遍面临人才、资金、技术匮乏等困境,浙江、江苏等地政府纷纷推动成立乡贤参事(理事)会作为制度化平台,积累了差异化的实践经验。那么,当前的乡贤之治与传统中国士绅之治有何关联?


1946年,费孝通在其发表于《美国社会学杂志》的一篇论文中提问如下:士绅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中寄生于农民之上的特权阶层,何以维持长久?而伴随西方工业文明的入侵,士绅又何以迅速溃败?对此,费孝通认为须从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入手展开讨论,但囿于时势,他仅抛砖引玉地提出了一个研究提纲。其后,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及“三大改造”的历史变,美国的中国问题研究巨擘舒尔曼(Franz Schurmann)再度追问。同时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具有三个中心圈层:以儒教为主的文化价值系统,使士绅成为统治精英的社会系统;以中国家庭的父权、家长制为特征的人格系统;基于上述两个圈层,依靠士绅阶层的自然权威,经由父权、家长制人格系统的社会化与儒家价值体系提供的合法性,使传统中国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然则,百年历史中由于士绅阶层未能促成国家和社会转型,以及儒家价值系统和人格系统逐步瓦解,造成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失衡。此后,经过漫长探索和艰苦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战争与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士绅这个实体与心理上的社会阶级,完成了现代化国家政权建设,并由此“真的出现了新中国,一个有组织的中国”。


很显然,当前各地兴起的乡贤之治并非传统乡绅之治的简单复归。有论者指出,传统中国皇权无法达致乡村时,究竟“谁在治理?”“怎样治理?”的问题始终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所以,理解今天的乡贤之治既需要置于历史脉络,又需要考察不同历史阶段的异同及变迁逻辑。然而,既有研究把近百年来乡村之治割裂为不同的“历史片段”,这种“碎片化”的研究缺乏阐释近代以来乡村治理变迁的历史传承与流变的逻辑连续性。


基于此,本文拟从辨析士绅和乡贤的概念异同入手,归纳并评述关于士绅之治与乡贤之治联系与区别的主要观点,继而在精英理论的视角下考察晚清以降中国乡村社会从“士绅退场”到“新乡贤进场”的历史脉络及演进逻辑。


二、文献述评与框架重构


(一)文献述评:从士绅到乡贤的观点分歧与范式转换


尽管所处历史情境各异,但费孝通、舒尔曼不约而同地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士绅之治展开了研究,他们与吴晗、瞿同祖、张仲礼、何炳棣等同时期学者共同开启了“主体分析”范式,由于具有较强解释力度,该范式被广泛采用。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涌现出不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有关士绅之治和乡贤之治的讨论再度成为理论热点。文献综述发现,有关士绅之治和乡贤之治的观点分歧至少有如下两点:


1.对士绅与新乡贤等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


对“士绅”的研究及概念分歧可追溯至20世纪40年代。吴晗指出官僚、士大夫、士绅指涉相同群体、。费孝通则构建了“双轨政治”解释框架,认为承载皇权由上而下至县为止的官员为官僚、;而士绅指涉居于由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上,有社会地位的、可与官府沟通的、直接同有权修改命令的官员协商,甚至“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向上渗透到整个官僚体系的地方领袖。瞿同祖则认为清朝的士绅主要由官绅和学绅两个群体组成,“官绅”包括现职、赋闲以及罢黜的官员,学绅则包括文武进士、文武举人、贡生、监生(国子监学生)、文武生员(秀才)等。其共同点在于,二者都需要通过文武科举考试取得朝廷认可的功名和官学身份;区别在于,官绅具有双重身份,在任职地即为官员,在家乡则为士绅,而学绅虽则也在地方自治事务中享有很大威望、特权和统治阶级权力,但不具备“官”的身份,因而特权和影响力均比“官”弱小。张仲礼强调监生和生员构成了“下层士绅”的主要群体。何炳棣则指出,由于监生和生员依然是“民”,不构成士绅阶层。随着乡贤之治的兴起,“士绅”概念愈加模糊难辨。一些研究者认为,乡绅与乡贤在社会和文化内涵上有较高重合性,基本可以等同使用。另一些研究者认为,以懿言嘉行垂范乡里的乡绅和乡贤,其基本内涵、主体范围较为一致,他们共同为乡民敬仰和传颂。但也有学者认为,随着近代国家的建构和当代国家政权持续下嵌乡村,历史上的士绅早已消失殆尽。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乡村干部,更多充当国家代理人或中介的角色,与士绅已大相径庭,与近年来各地兴起的新乡贤概念更是截然不同。


2.关于士绅之治和乡贤之治的辨析众说纷纭


长期研究中国近代士绅之治的王先明教授指出,虽然新乡贤不同于传统以功名身份为核心的乡绅阶层,但就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作用乃至底色而言,二者依然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此后,诸多相关研究要么认为“新乡贤(或称现代乡贤)脱胎于传统乡绅”;要么把新时代的乡贤之治与“秦汉之后的乡里制度、家族主义及教育、科举、致仕等士绅制度体系紧密相连”,认为乡贤之治不过是脱胎于士绅之治的一种历史回归。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一些汉学家指出,随着晚清帝国衰弱和民国乡村社会巨变,帝国时代理想化的士绅之治已从历史舞台退场,转而被乱世的地方精英治理所取代。然而,精英不再像士绅那样充当儒家道德化身,相反地方精英中不乏劣化者如土豪劣绅。从士绅之治到地方精英治理的转变,蕴含着治理规则及策略技术的变迁,这标志着传统中国之治的理论研究开启了从“主体分析”向“规则分析”的范式转换。


综上,士绅之治与乡贤之治的研究始终存在不同观点分异,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两种理论范式针对不同时空情境和治理情势提出,难免存在理论竞争。尽管学术界对传统中国、近代中国、现代中国等不同阶段治理给出了颇具深度的理论透视,但总体上人为进行了时间片段的切割,着眼于观察某些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士绅之治或乡贤之治,却未能反映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历史跨度中的逻辑延续性。尽管今天中国乡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变,但其依然脱胎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因此基于历史维度的理论分析必然蕴含某种深层的逻辑关联。


从既有文献看,早在半个世纪前学术界就意识到士绅之治研究范式的不足,因此一些海外汉学家提出了“地方精英”的分析范式,推动“主体分析”从士绅之治向精英之治转变,20世纪80年代则又推动理论范式从“主体分析”向“规则分析”转变,从而把明清时期的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与近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贯通起来。同时,地方精英分析范式也广泛应用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治理研究当中,但少有文献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与现代中国乡村治理所意涵的不同“地方精英”之间建立起具有一致性的解释逻辑。


(二)框架重构: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谁在治理”归属于“主体分析”范式,主要采用宏大叙事法,着重关注治理主体的类型、构成、属性、特征等要素,以解释乡村基层秩序通过哪些人得以建构,而“怎样治理”归属“规则分析”范式,主要采用个案分析法,着重聚焦于实际运用的治理规则、策略及互动技术,以解释乡村基层秩序如何得以建构。两种分析范式各有侧重但又互相关联,“主体分析”必然关涉到主体秉持的价值和规则,而“规则分析”也必然蕴含着谁在运用规则以及如何运用规则开展治理。实际上,治理主体和治理规则均在动态变迁,即便是“士绅阶层”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也并非始终处于同质状态,然则这种动态变迁背后又蕴含着怎样的不变逻辑?换言之,我们要找寻到一种怎样的分析策略来构建晚清以降中国乡村社会精英治理传承与流变的完整逻辑链条呢?本文尝试使用地方精英治理作为理论范式,分析百余年来中国乡村精英治理变动背后蕴含的深层逻辑。


西方精英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古典精英理论形成,标志着研究范式基本建构成熟。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在《精英的兴衰》一书中提出了精英循环理论,认为社会精英的持续循环是社会变迁的基本趋势。罗伯特·马士则在1961年发表的《中国官僚》(The Mandarins:The Circulation of Elites in China)一书中使用了“帝国精英”和“地方精英”的概念,认为帝国精英不得不把基层社会治理任务交由地方精英。实际上,20世纪4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士绅社会”范式中已经意涵着士绅的地方精英属性,主要采用宏观方法分析士绅作为皇权和科层制的代表,其如何充当官与民的“中介”。由于认识到“士绅社会”研究范式的局限性,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学术界引入“地方精英”的概念,主要采用个案分析方法描述清末至民国地方精英治理乡村社会的规则、策略与技术等。由于这种地方精英的分析范式剔除了道德因素转而重点关注实际支配能力,解释范围大为拓展。此后,地方精英又被学术界广泛运用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社会治理研究领域。例如,刘宁宁依照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威信、地方威信、功利权力五个因素分析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进而提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的乡村精英三分法。因此,地方精英的概念实际上在不同的分析范式、分析方法、研究对象和治理情境中指涉不同的群体和人物。


基于此,本文选取地方精英这个理论范式作为分析不同阶段乡村社会治理的工具,实际上融合了“谁在治理”与“如何治理”两种分析方法以及“主体研究”与“规则研究”两种研究取向,旨在更好地呈现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精英治理传承与流变的总体概貌,以确保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流变分析思路尽可能贴近不同历史阶段的治理情境。


从治理传统传承的视角来看,在清末以降的百年历史中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资源优势的社会群体(地方精英)始终对乡村社会具有支配或重要影响。换言之,地方精英治理在历史变迁中始终得以传承。然而,从治理模式变迁时间来看,不同历史时期地方精英的具体类型及其支配力或影响力却在动态变迁,即地方精英治理的差异化模式在流变中契合度不断提高。正是上述双重因素,构成了地方精英治理“既传承又流变”的复杂样态。


无论哪个时期,地方精英治理均需凭借某种资源优势构建乡村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地方精英更强调客观支配,民间权威更侧重于本土文化建构的特征”,因此分析地方精英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治理,就需要重点关注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支配能力及其从乡村社会获取的民间认同度。首先,需要考察地方精英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支配能力,包含地方精英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的依据和方式、角色和功能、影响过程、实际成效、秩序稳定性等内容。其次,则需要考察乡民对地方精英治理社会的合法性及其成效的认同程度。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地方精英民间认同度存在差异,而这直接影响着地方精英治理乡村社会的合法性及其实际成效,因此这里选择“时间变迁”和“民间认同”作为显性分类标准,并将地方精英的实际支配能力作为隐性分类标准,融入案例深描的全过程之中。总体上,清末以乡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能够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实然状态表现出“V”字形结构(见图1)。据此,这里凝练出“儒教型”“资源型”“统合型”“融合型”四种乡村精英类型作为分析框架,考察晚清以降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特征及其蕴含的逻辑链条。


显然,不同类型的乡村精英基于不同社会情势,乡绅依然依靠儒家伦理和话语优势联结国家势,推动构建了不同的乡村社会秩序。清末时与社会,实际管理着乡村社会,构造出“儒教型”乡村精英主导的传统自治秩序。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式微,各地乡村精英凭借不同资源优势对乡村社会实行区域和领域分割,总体上表现出“资源型”乡村精英试图建构出分利秩序。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时期,“村社干部”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赋权全面管理乡村生产、生活、政治事务,构造出“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改革开放以后,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知识等资源的乡村精英逐步通过体制内或者体制外两种途径重返乡村治理舞台,从而构造出“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不同历史情势和时空情景,诞生了不同类型的乡村精英,他们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资源类型及其来源各不相同,并据此再造乡村治理秩序。


三、乡村精英治理传承与流变的历史考察


本文兼顾宏大历史叙事的理论性和个案分析的经验性。因此,选择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以下简称“浙江上虞”)作为考察场域,深入上虞乡贤馆实地调查,当面求教当地资深研究人员陈秋强、万国通等人,获得一批珍贵的历史资料,还个别访谈了10多名各领域的新乡贤。在此基础上,选取不同历史空间下活跃于浙江上虞的乡村精英治理的典型案例,还原于历史情境下予以深描,以求达到理论阐述和实践案例陈述相互融合印证之效。


本文选取了浙江上虞作为案例,具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具有传承性。上虞精英治理的文化源远流长,贯通了近代百年历史,便于从历时性角度展开分析。浙江上虞为上古时代虞舜文化发源地,曾经诞生了东汉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成语“合浦珠还”所描述的廉官孟尝、竹林七贤中的嵇康等士绅人物。两晋时期北方士族“衣冠南渡”时,其中北方士族王家和谢家即迁居浙江上虞地区。北方文化的注入更加促使上虞人才辈出,其后又诞生了成语“东山再起”描述的东晋名相谢安、宋代爱国名将李光以及明朝“四谏”(叶经、谢瑜、陈绍、徐学诗)等士绅人物。这些士绅人物不仅直接参与当时的国家或基层治理,而且始终联结着国家与乡村。第二,具有典型性。早在21世纪之初,上虞就开启了制度化推动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近些年,上虞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被作为典型得到了理论和实务部门广泛关注,多次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道和领导批示,极具示范意义。第三,具有适应性。上虞所在的浙江省既是“乡村振兴示范省”,又是“共同富裕示范区”,本身带有试点性质。可以说,上虞地区的乡村具有中国乡村社会的普遍性特征,上虞地区持续迭代升级的乡贤参与治理经验对全国其他乡村地区的治理有参考价值。


(一)晚清中国:“儒教型”乡村精英主导的传统自治秩序


“儒教型”乡村精英用于描述晚清以降中国乡村治理领域的“士绅社会”。在传统中国,无论是西汉至宋代的三级政府体制,还是元代及其此后的四级地方政府体制,均遵循“王权止于县”的制度设计。经过儒学教化、科举取士,尤其是南宋重文抑武策略和祠禄制度等整套制度的加持,传统的士绅阶层逐渐扩大,传统中国逐渐从“门阀之治”“豪族之治”转向“士绅之治”,至宋明时期达至顶峰。《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显示,宋代年均取士大约为唐代的5倍、元代的31倍、明代的4倍以及清代的3.6倍。从阶层结构看,传统士绅阶层是居于皇权与乡民之间的“夹心层”,既具有通过科举考试取得朝廷认可的功名身份,因而合法地以儒家伦理的传播者和卫道士的身份教化乡民,同时又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故传统士绅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获得了双重合法身份,从而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主体。“儒教型”乡村精英主要采取教化乡民、处理公共事务、主持公道、募集善款等方式维持乡村社会的传统自治秩序。对此,秦晖的概括最为经典:“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调研发现,上虞籍士绅连仲愚就是这样的典型。他1805年生于浙江上虞崧厦,有秀才功名。1830年连仲愚辞去上海县训导之职回乡创办“协和酱园”,逐渐成长为上虞北部地区的商贾巨富。从小深受儒家文化熏陶,使得连仲愚在积累起丰厚资财之后,桑梓之情逐渐释放。清朝咸丰和同治年间(1850—1870),上虞崧厦的钱江后海堤塘多次决口,期间连仲愚受官府委托捐资和垫资筑堤11300余丈,保护了乡民的家宅田园。1870年,连仲愚又带头捐赠良田200多亩,劝捐良田90多亩,用固定收益作为堤塘维护经费,并创建了群众性护堤组织“众擎会”全权负责经费管理和堤塘维护事宜。此外,连仲愚还带头捐赠湖田500多亩创立“连氏义庄”,长期用义庄田产全部收益及协和酱园部分收益救济扶困、接济乡民、管理族人,让上虞北部地区饥者有其食、寒者有其衣、鳏寡孤独者有所依。连仲愚逝世后,其子孙又出资将崧厦的最高学堂松陵书院扩建为“敬睦堂”,作为办学、议事、存放亦庄米粮之场所。


从其获取支配能力的依据和方式看,作为“士绅”的连仲愚实质上得到了官府行使乡村治理权和儒家伦理的双重加持,成为合法的“儒教型”乡村精英。从民间认同度来看,连仲愚多方筹集资金,组织乡民筑堤护田,创建了群众性组织,依据应急处置和常态化治理两种情境为乡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公共性问题,因此赢得了较高的民间认同度。从角色和功能看,士绅秉持和传承儒家文化,映射了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庇护关系。这其中,士绅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和功能,平衡着国家与社会:当皇权强大时,士绅则充当皇权与乡民利益平衡者以庇护乡民;当动乱和皇权衰微时,士绅则充当乡民和自身利益的代表。分析发现,“儒教型”乡村精英受可支配资源和组织化程度的制约,实际上只能勉强维持传统乡村自治秩序,提供最低限度的乡村公共产品,因而其治下也只能维持较低程度的社会稳定性。因此,当清朝末期西方列强坚船利炮轰开中国大门时,科举制度在内外交困下被迫废止,传统儒家伦理秩序随即轰然崩塌,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及其治理随即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与变迁。


(二)民国时期:“资源型”乡村精英支配/影响的分利秩序


190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延续了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这意味着传统“士绅社会”所依凭的儒家道统被废除,从此失去了话语优势和道德制高点。1912年,清朝正式覆亡标志着“士绅阶层”从此失去主导乡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而随后兴起的新文化运动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根基。此后30多年里,中国乡村社会历经了军阀割据、反抗日本侵略、解放战争等动荡和变迁,国民政府缺乏强有力的控制能力,原来的“士绅社会”逐渐演变为多元化地方精英支配或影响的混乱局面。20世纪初期,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政权下乡”构建一个统一的治理秩序,但是却由于“一大批营利型甚至掠夺型经纪被抛向社会,他们改头换面,继续控制着村庄与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村庄不得不重建旧式的保护型经纪体制”,导致秩序建构陷入“内卷化”。在此情况下,乡村社会衍生出教育、军事、资本、知识等不同精英支配的分利秩序,但由于剔除了道德元素而纯粹考量实际支配能力,故此本文称之为“资源型”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的分利秩序。这种秩序的主要特征是,身处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乡村精英,实际可以支配或影响的资源各不相同,因此不同领域不同地区表现出显著的秩序差异和利益分化。


民国时期,地处东南沿海的浙江上虞较早受西方思想影响,不少有识之士投身实业、教育、革命等救国救民行列,产生了多样化的精英群体。例如,浙江上虞人士杜亚泉,尽管他生于晚清,受过传统教育,但却是在乡村舞台上成长起来的乡村精英的代表人物。由于目睹了晚清和20世纪初期外敌入侵、政治腐败、民众麻木等深重民族危机,杜亚泉毅然放弃科举仕途,凭借刻苦学习和精益求精的精神自学数学、物理、化学等数理知识,毕生致力于教育救国和科学救国。1900年,杜亚泉在上海创办的“亚泉学馆”被赞誉为“后来私立大学的滥觞”,他创办的《亚泉杂志》被称为“第一份国人创办的科学杂志”,而他则以学馆和杂志为阵地刊印科学书籍,培养科学人才,同时尽可能地向家乡输入科学文化知识。从对科学和教育的贡献看,杜亚泉是对乡村治理贡献较大的教育精英。同时,他主张的“和谐社会观”至今仍有警示和启迪作用。杜氏认为,经济、政治、教育、艺术等社会事务的发展变化均遵循自然法则,政府应遵循社会自然发展规律,不宜大包大揽,只需要维持基本秩序稳定即可,同时还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防止一方太强而抑制另外一方。


20世纪80年代,地方精英的概念引入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研究当中。在当时的语境中,地方精英与士绅的区别在于,地方精英的概念剔除了道德元素。与此前传统中国士绅阶层依靠儒家伦理获取民间认同截然不同,传统儒家思想道统丧失了话语和道德优势,更加丧失了对乡民的实际保护能力。“资源型”乡村精英着重描述民国时期的地方精英主要依凭在经济、军事、知识、教育等领域占据的资源优势,构建了以资源为价值筹码和行动标的的分利秩序。不过,这其中也不乏杜亚泉这类教育救国救民的乡村精英,推行了较为罕见的“逆秩序分化”的举措。遗憾的是,在动荡的历史情境中,大多数“资源型”乡村精英主动剔除了道德因素而强调实际支配能力,其中那些自我道德约束力较差的“官绅”“军绅”“商绅”“学绅”在各路精英轮番竞争中沦为巧取豪夺、为祸乡里的“劣绅”。需要承认的是,民国时期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态造成劣绅规模化出现,进而沦为作为“被革命”对象的土豪劣绅,进一步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分化。由于彼时乡村精英鱼龙混杂、价值不同、道德各异,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分利秩序引发了民众的批判和质疑,因而此时的分利秩序的民间认同较低,甚至一定程度上产生威慑社会稳定的合法性危机。在内忧外患的特殊历史情境下,分利秩序下的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结果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乡村社会亟须向更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转型。


(三)建设时代:“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三大改造”与国家政权建设同步铺展,迅速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乡村社会中建立起生产功能、生活功能、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队社结构”。这使得中国历史上首次成功实现了“政权下乡”,把“家族分立、城乡分割、地方分裂、官民分离构成的裂变性社会”纳入国家整体秩序之中,从此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一盘散沙”的局面,建构起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国家全面管控社会的“总体性社会”,本文称为“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在这种整体性秩序中,传统的士绅阶层随着“三大改造”的结束而成为历史概念,“统合型”乡村精英实际指涉“村社干部”,他们凭借行政指令和指标管理社会事务。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根本宗旨,持续塑造基层党组织统领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绩效,因而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不少以为群众谋福祉为价值诉求的典范人物。


浙江上虞长塘镇桃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冯百忠就是典型代表。桃源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又因地势较高常年遭受干旱灾害,20世纪50年代初村民们无法解决“温饱问题”。1954年,冯百忠临危受命接任村党支部书记。面对严峻旱情,冯百忠带领村民实施了分七级向山上抽水的办法,逐步提级的思路创造性地解决了超高距离抽水问题。史料记载,冯百忠多日连续坚守阵地直至累倒工地现场,他的无私精神鼓舞着村民们齐心协力抽水抗旱,当年桃源村稻谷亩产就从百余斤甚至几十斤提升到二百来斤。之后,冯百忠又带领村民克服设备、资金和材料缺乏等困境,奋战五年终于建成了属于桃源村自己的万团水库,彻底解决了灌溉问题,使粮食亩产提升到六七百斤,同时还实现了双季稻轮种,让桃源村彻底告别了饥饿。此外,他带领村民们奔走四邻八乡收集有机肥,带头搬迁祖坟扩充耕地,带头俭办红白喜事树立文明新风,集资兴办桃园小学,发展集体经济,帮扶困难群众,最终使得桃源村逐渐变成了明星村。


案例表明,“村社干部”作为“统合型”乡村精英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与民国时期的“资源型”乡村精英截然不同。在建设时期,“村社干部”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嵌入整体性社会治理结构之中,秉持执政为民的初心使命,代表执政党和政府对乡村社会行使管理权,组织群众投身于发展生产、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倡导文明新风等乡村公共事务,既推动了中国农村面貌发生历史性改变,又充当了社会整合的“黏合剂”,把“社会民众最广泛地动员到国家体系中,建立起从未有过的国家认同”。这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合法性支撑,构建起“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由于这种管控型的整体性秩序以“总体性社会结构”作为前置条件,因此承担的公共事务边界空前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彼时基层制度安排实际上确保政府“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以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这就导致“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再次陷入“悖论”:一方面农民阶级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建设又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因此,尽管“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基层社会获得了较强的社会秩序稳定性,但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农民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平等的福利待遇,在后期民间认同度也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这种秩序也必将在后续改革开放的历史选择中被具有更高民间认同度的秩序所取代。


(四)改革开放以后:“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


改革开放以后,总体性社会结构逐渐式微,乡村社会中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建立,以“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为主要内容的“政社合一”结构则被“乡政村治”的格局所取代,基层社会从总体性支配走向技术性治理。与此同时,受经济成分、职业身份、社会结构多元化等因素影响,乡村社会中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结构也逐渐趋向复杂化,仅依靠村社“两委”建构有效社会制度的难度不断攀升。为适应治理情境变化,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一核多元”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引领基层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格局逐渐形成。同时,各地因地制宜不断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理念、路径及方法。近年来,新乡贤依凭经济、知识、文化等资源优势,通过体制内或体制外两种途径重返乡村社会治理舞台。因此,使用“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描述乡村治理变迁,关注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分析治理结构动态变迁以适应乡村治理情境。


这里采纳“新乡贤”而不是乡贤的表述,主要为了区别于前述话语中的“士绅”“士绅之治”以及传统话语中的“乡贤”等概念。由于传统文脉绵延深厚,改革开放以后浙江上虞较早利用虞籍乡贤帮助家乡发展经济和助力乡村善治。2001年6月上虞乡贤代表人物陈秋强牵头创立民间性质的“上虞乡贤文化研究会”,致力于乡贤遗产挖掘、乡贤情感联络以及乡贤文化研究、传播、推广,在全国较早开启了乡贤回归乡村治理的实践、理论与制度探索。这个阶段,基层实务部门重点关注两类“新乡贤”服务家乡发展:第一类,吸引已经移居外地(含海外)的虞籍成功人士利用资金、知识、技术、人脉等资源优势支持家乡;第二类,推动居住在上虞的各类精英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渠道支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业。从2015年起,浙江上虞党委和政府多次发文推动镇街和村社组建镇村两级乡贤参事会或乡贤理事会等民间组织,为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搭建制度化平台。2016年7月2日《光明日报》要闻版以5000余字的巨篇详细报道了上虞乡贤文化研究会及其实践探索,并赞誉其为“乡贤文化的上虞现象”。


田野调查发现,浙江上虞定义的新乡贤涵盖了乡村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旅居外地的虞籍人物。他们在乡村社会中主要发挥了四种功能:一是充当乡村振兴的先行者。一些商业精英纷纷把桑梓之情变成回乡投资,例如上虞区道墟镇称海村设立“乡贤发展基金”,截至2021年7月基金总额已达到3450万元,参事会成员每年按照基金总额3%的比例认捐赞助金,支持家乡发展。二是充当乡村自治的“补位者”。机关公职人员、文艺科技人才、虞籍企业家以及德高望重者围绕倡导文明新风、化解邻里矛盾、改善干群关系、引进技术知识、引入产业项目等贡献力量。三是充当乡村公益的践行者。不少旅居外地(海外)的虞籍成功人士发挥物质资本、人才资本、社会资本优势支持乡村公益事业,服务于乡村共同体建设。四是充当乡村建设的带头人。不少乡镇企业家或成功人士经组织动员竞选成村社“两委”成员,这种身份转换让新乡贤直接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者。还有乡贤被吸纳到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队伍之中,进一步增强了对乡村秩序的影响力。


比较分析表明,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乡贤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角色。体制外的新乡贤主要发挥“补位”功能,若能做到“补位不越位”,就能获得村“两委”支持,作用发挥则会比较充分,进而也能获得比较高的民间认同度;反之,若经常“越位”,则会被村“两委”视为乡村治理秩序的隐性威胁,加上存在过度干涉与介入村民自治的情况,因此民间认同度也低。相比较之下,那些在获得身份转换后,以村“两委”或“两代表一委员”身份进入体制内的新乡贤,则兼具了“正当性权威”和“认同性权威”的双重权威,因此其能够直接主导乡村社会治理和乡村社会秩序建构。在新时代,这类新乡贤一般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能够给村民带来看得见的利益和权益拓展,因而民间认同度普遍较高。


从上虞实践看,尽管晚清以来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精英类型不断变迁,但乡村精英依靠支配能力或资源优势治理乡村社会的模式始终得以传承,并由此而建构出不同时期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的乡村社会秩序。与前三类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的乡村社会秩序相比,改革开放以来勃兴的“融合型”乡村治理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已发生根本性转型。这其中,乡村社会中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技术精英等新乡贤群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途径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当中,把各种资源和力量优势凝聚到乡村治理舞台之上,乡村精英的意见表达、利益诉求、权益保障等均得到较好实现,因而这种“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能够赢得超越历史任何时期的民间认同,并形成有韧性的稳定秩序。


四、讨论与结论


当前,中国城乡关系已经发生巨大跃迁,中国社会正从乡土中国走向城乡中国。在中国城乡关系面临历史性变革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之际,乡村社会中“谁在治理?”“如何治理?”的问题再次叩响了时代脉搏。对此,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受到广泛关注。显然,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虽不是传统中国“乡绅之治”的简单复归,但又蕴含着其中厚重的历史文化基因。针对学术界对晚晴以降乡村社会中“谁在治理?”“如何治理?”研究呈现“片段化”的特征,本文运用精英理论重构乡村精英治理传承与流变分析框架,旨在构建解释晚清以降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以贯之的传承模式和流变逻辑。根据不同时期地方精英获取支配或影响能力以及不同时期乡村秩序的主要特征构建了“儒教型”乡村精英主导的传统自治秩序、“资源型”乡村精英支配/影响的分利秩序、“统合型”乡村精英管控的整体性秩序、“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四种经典秩序类型。当这些类型被置于时间变迁之中,则可以采用宏大叙述和个案考察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不同时间情境下乡村精英支配或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秩序的异同及其变迁的内在逻辑。最后,本文还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强调:


第一,本文对于晚清以降中国乡村社会“谁在治理?”“如何治理”问题的新探究始终贯穿着“国家社会”“官员农民”关系的历史性考察,其内在逻辑由谁(治理主体)采取何种方式(治理规则)推动实现乡村社会秩序再生产。一方面,晚清以降中国乡村均为不同类型乡村精英通过正式(认同度高)或非正式(认同度低)方式主导或影响社会秩序,这是乡村治理的“传承性”所在;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乡村精英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了差异化的“国家社会精英乡民”互动关系。正是这四者关系的差异性形塑了不同的乡村精英、乡村秩序及其隐含的民间认同度,这是乡村治理的“流变性”所在(见图2)。由于受到儒家文化、科举制度等文化和制度的双重加持,即使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传统自治秩序也具有较高的民间认同度,然而民国时期剔除道德元素的“资源型”乡村精英影响的分利秩序的民间认同度及其稳定性较差,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精英治理的认同度和社会秩序稳定性均不断提升。这启示我们:获得国家权威背书,或直接进入体制内的乡村精英具有更高的权威合法性,因此更有利于乡村社会秩序的再生产,也有利于获得更高的人民认同度。


第二,只有正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同时不断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才能持续提升“融合型”乡村精英参与的合作型秩序稳定性。近年来“治理”日益彰显,包含乡贤之治的各地实践创新持续升温。同时,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大篇幅“独立成章”的形式就新时代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进行了制度安排,这凸显了持续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性。西方精英理论认为,精英循环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新时代乡村社会中的经济、技术、知识、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精英的观念变化、诉求表达和利益实现,认识到他们沟通民间社会和国家政权的“中间人”身份,认识到他们充当地方民众“领头人”“当家人”角色,通过村社“两委”、乡贤参事会或乡贤理事会、“两代表一委员”等制度化渠道和平台把各类乡村精英吸纳到体制当中。郎友兴研究得出类似结论,“村两委平台对于乡贤等社会力量的整合与吸纳是有效治理的根本原因”“构建一个集中有力的乡土权威才是推进当代农村治理的可靠路径”,只有持续保持对乡村精英的体制性吸纳,才能构建更有韧性的乡村社会秩序,并促进民间认同从权威性认同向价值性认同转变。


第三,慎重看待和处理当前地方推动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可能出现的悖论。一方面,要重视乡情、地缘、人缘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增强新时代各类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家乡)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又要避免个别村庄只盯着乡村精英“钱袋子”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吸引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资本化”“形式化”“短期化”“面子化”等问题,以实现传统文化复归与乡村精英治理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又要警惕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精英俘获、精英自肥、精英联盟、派系政治等问题,避免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再造出新的“分利秩序”,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内卷化”困局。为此,需要通过正式和非正式规则搭建制度化吸纳平台,确保乡村精英治理始终运行在正确轨道上。


当然,本文也存在不足,在划分乡村精英治理类型时难以选取最优的变量构建“两极四维”的标准化分析框架,因而选择了已为学术界普遍接受或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常识性变量”作为分类标准。这导致跨越百年的历史维度时,可能存在某些点位的差异从而导致理论高度不一致,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案例也非最优选择,值得后续继续深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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